新冠肺炎疫情引发公众对野生动物乃至更多动物保护的极大关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必须得到有效落实。目前金沙集团娱乐国野生动物保护还有许多方面的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仍有许多“内忧”需要进一步完善解决;而境外输入的生物安全风险同样会对野生动物保护产生威胁,国门生物安全的“外患”因此值得注意。
一、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不足
《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即有很大争议,至今仍未解决。2016年该法修订后被部分学者称为“利用法”,倾向于对野生动物的“合理利用”而非“保护”。2020年3月31日通过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确立了“普遍保护、限制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即与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有明显区别。
现行立法内容欠缺,不能实现野生动物保护与生物多样性协调发展。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更多的仍是着眼于将野生动物作为一种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而非需要保护的生态环境、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的一部分,不能使野生动物“保护优先”具有可实施性。但同时也需要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不能搞“一刀切”,不能为了宣扬保护就简单地全面禁止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而应实现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开发,以维系动物的种群延续。在法律责任方面,从该法实践情况来看,现行立法也未能实现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之目的,这其中既有各部门协同管理和执法之中存在的问题,也有法律规定自身不足的问题。
未来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明确法律责任,让宣示的法律条文长出牙齿。同时还要通过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把非法猎捕食用等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情节严重的可以入刑,认定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二、体系化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立改建议
(一)明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有必要将维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确定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目的。一方面,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能够维护生物多样性,从而保护整个生态系统;另一方面,对野生动物交易和滥食等陋习的禁止,能够保护人民健康。
(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内容
1.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实质意义上仍属于“重要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范围过窄,难以实现立法目的。应扩大保护范围,可考虑将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纳入保护范围,同时特别强调对珍贵、濒危或有一定价值的野生动物进行特别的保护。当然保护并不等同于禁止利用,仍应通过其他配套制度对野生动物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
2.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采用野生动物保护的正面和负面清单制度。
正面清单意味着“法无授权即禁止”,能够体现出对开放利用范围的谨慎;而负面清单则意味着“法无禁止即自由”,在明确对某些范围坚决禁止的前提下能够给予社会更多的利用空间。因此,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有根据实际情况配合使用的必要。
3.取消《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自由放生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法》事实上确立了境内野生动物自由放生制度。放生包含了许多动物学和生态学知识,绝不是“打开笼门”这么简单。对放生动物野外生存状况的监测尤为重要,如御敌、取食、社会行为、繁殖、迁徙、对气候和生境的适应能力等都是评估放生效果的重要依据。而许多组织和个人在并不掌握相关知识的情况下,或许出于善意进行了盲目放生,反而对野生动物乃至整个生态系统造成了不利影响。部分活动组织者在利益引诱下更有可能从事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行为。因此有必要取消自由放生制度,要求拟进行放生的组织和个人先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经论证文第20项规定)时,应当将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纳入长期考虑的因素。
综上,应当将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纳入生物安全法调整范围,进而纳入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与时俱进地修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完善各法之间的衔接,形成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制度体系。为上海自贸区完善优化海关报关和检验检疫制度,防止外来物种入侵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提供法律基础。
(作者刘春彦为金沙集团娱乐法学院副教授 杨健宇为金沙集团娱乐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原文链接:http://pinglun.eastday.com/p/20200416/u1ai20481988.html)